派出所錄口供可以改嗎
派出所工作人員對于報案人員以及相關責任人員會對整個案件的來龍去脈,做一些詢問以便于更好的掌握案情的細節。那么,派出所錄口供可以改嗎?我相信你一定會對此產生濃厚的興趣。今天的小編就帶你詳細了解有關于此的問題。下面,請看詳細介紹。
一、派出所錄口供可以改嗎
1、在公安局錄的口供,是不可以修改的,即使是依法推翻的口供也是要存檔供查詢的。
2、如果當事人在錄口供時有誤、有錯等,可以向警方反映補做筆錄。
3、如已作筆錄對當事人權益有侵害時,可以依法推翻,就是不讓司法機關認可。對于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申請復議提出口供的不合法性。對于公訴案件,可以在法院審理時提出。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七條規定,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錄有誤或者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并要求其在修改處捺指印。
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后,應當在詢問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捺指印。拒絕簽名和捺指印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二、派出所錄口供的流程、鑒別?
1、嚴格遵守“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由于刑事訴訟是圍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展開的,作為刑事訴訟中被追訴的對象,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虛偽性極大。只有查證屬實的,有其它證據相佐證,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2、從口供的來源上,審查其訊問的程序是否合法。審查口供在什么情況下提供的,是哪一次審訊時講的,供認的動機、目的,有無攻守同盟、有無串供的情況,有無刑訊逼供、誘供、騙供、指名問供的情況,有無翻供等。
3、要進行情理推斷,審查其供述與辯解是否合情合理。在當時當地的情況下是否會出現被告人供述或辯解的情況,對于口供的時間、地點、手段、過程、動機、目的、后果等,要結合被告人的身份及其與被害人的關系,分析這些情節有沒有可能發生和存在,是否符合情理,口供前后是否矛盾,等等。
4、審查、判斷幾個共同被告人的口供時,要考慮到他們既有共同的利害關系,又要考慮到他們每個人在共同行為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而有矛盾。如果他們供述一致時,要嚴防他們串供或有攻守同盟,如果供述有矛盾,應注意他們是否有互相推卸責任、嫁禍于人的情況。當然也有個別人大包大攬,一人承擔,包庇他人的情況,也應引起注意。
5、審查被告人的品質。被告人的品質及其一貫表現如何,是他對案件事實能否作如實陳述的主觀因素之一。
6、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與其他證據有無矛盾。審查、判斷證據常用而有效的方法是結合全案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判斷,看證據之間有無矛盾
三、錄口供的作用?
(一)被告人口供是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七中證據之一。其客觀真實性在刑事訴訟中有重要意義。犯罪嫌疑人是否實施了犯罪,其本人最清楚,如果他能如實供訴,就能夠交待出案件的全部事實情節,從而成為反映案件事實最詳細的最真切的證據;即使案件不是被告人所為,他也比其他人更清楚,能夠更充分地陳述出與自已無關的理由。因此,真實的口供,無論是有罪還是無罪的辯解,都可能成為證明力很強的證據。犯罪嫌疑人是否實施了犯罪,其本人最清楚。事實證明,經過調查核實符合案件客觀情況的口供能使在偵察案件迅速突出。從這一角度看,口供所具有的作用的確獨特,不可替代。這也是口供在偵查階段一向被重視的原因。在近年來的實踐中有很多例子,如在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公安分局,自1993年6月至1997年4月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各類刑事案件237件,其中被檢察院和法院作出有罪認定及判決的229件。我留意到這229件案件中屬于從口供突開案情,宣布破案的有223件,占97.4%。而其中8件作無罪處理或反復退查、爭議未決的案件,均與翻供或無口供有關。由此可見,口供在偵查破案中發揮的現實作用是極其巨大的,而且這一作用在實踐中可以說已被充分發揮利用。
(二)正是因為口供的巨大現實作用,給偵查機關帶來的負面影響也極大,其中所隱含的危機也將越來越明顯。主要表現在:
1、使刑事偵查工作模式僵化。由于口供成了快捷的取證途徑,刑偵工作方式在相當一部分偵查員心目中被簡單化,長期習慣并依賴于“摸底排隊——發現嫌疑對象——突擊審訊——破案”這一案件偵破方式,刑偵基礎建設未引起足夠的重視,刑事技術遭冷落,案件偵破中科技含量不高,嚴重制約了刑偵工作運行機制的發展,影響了現代刑偵體系的形成。
2、偵查視野受口供左右。在具體案件偵查中,由于過分依賴口供破案,外圍偵查取證工作滯后,使偵查工作易陷入漫無邊際的核查口供之中,偵查方向極不確定。對此,不少偵查員深有體會地稱之為嫌疑對象“指著兔子讓人攆”往往消耗了大量人力物力,耽誤了寶貴的調查取證時間,以致造成部分案件定案的關鍵證據因取證不及時而永久缺失,產生既無法認定又無法否定的疑難案件。
3、誘發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刑訊逼供屢禁不絕的原因固然有多方面,但對口供在偵查破案過程中的作用過分依賴應當是最直接的原因。口供的運用提高了偵查的效率,節省了偵查的資源是不言而喻。然而,口供的易變、脆弱也是不爭的事實,庭審翻供在實踐中是見怪不怪,單憑口供定罪制造的冤假錯案也不在少數。更可怕的是迷戀于口供誘發刑訊逼供、侵犯人權的現象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成為痼疾,不啻于是中國法治建設的悲哀。
正因為此,對我們現有的偵查模式、對如實供述義務應進行深深的反思。在某些偵查人員看來,據供破案最為省事,少數偵查員把破案取證的希望完全寄托于口供上,除此對案件偵破工作無從下手,以致不惜采取刑訊、引誘、欺詐、違法羈押等直接或變相逼供方式獲取口供。現實中,非法取供程度不同地普遍存在,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在錄口供的時候當事人應當秉承著誠實信用原則,一經簽字的口供不得更改。以上就是小編的資料整理。希望大家通過閱讀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派出所錄口供可以改嗎這個問題。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